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昨日向社会公布《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适房权利人取得经适房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增值收益款纳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2008年1月,深圳出台《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适房签订合同满5年后,业主可通过缴纳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昨日公布的意见稿明确,该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经适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
意见稿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适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占有、使用该经适房。
意见稿还规定,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或遗赠,继承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完全产权或将其上市交易。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符合我市住房困难标准,可申请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住房性质仍为经适房,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经适房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不鼓励购买人购房后进入市场交易获利,然后又形成新的住房困难。
(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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