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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21项制度在全国复制推广

2014-10-23 10:59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记者张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已逾一年。正如国务院当初设想的那样,自贸试验区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正在逐步让全国享受制度“红利”。迄今,“自贸试验区已经有21项制度在全国复制推广,包括贸易监管、投资管理、金融创新等3个领域。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院长刘春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获悉,目前,国家正在对另外几十项创新制度进行评估,条件成熟后也将分批分期复制推广。

  负面清单是“最具价值探索”

  “中国取得的重大改革成就,几乎都是在开放的形势下‘倒逼’出来的。”刘春生说。

  在刘春生看来,自贸区从根本上探索的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目标,在自贸区里设计出一整套制度体系,“成立自贸试验区的初衷,就是希望它成为制度创新的高地。”

  在自贸区的一系列制度创新中,负面清单被认为是最具价值的探索,其在各地改革政策及措施中被频频提及,推广复制程度可谓最高。

  一年来,自贸试验区将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措施列入负面清单,并在此基础上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方式。2014版负面清单在2013版的基础上继续瘦身,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190条减少到139条,自贸试验区对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有序开放领域,对育幼养老、建筑、会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以及一般制造领域的33项管理措施,均采取了取消或放宽的政策。

  “提高开放度,增加透明度,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是新版负面清单的重要亮点。”刘春生认为,负面清单推动了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管理方式创新。

  据了解,这一制度目前包括六项内容:安全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制度,用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

  新一轮开放措施“含金量”高

  2014年国务院又批准了新一轮31项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少华认为,此轮改革的“含金量”比较高。

  比如,在服务业领域,暂时调整实施国际海运条例的相关条款,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暂时调整实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条款,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投资方的资质要求。暂时调整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条款,允许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暂时调整实施《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暂时调整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条款,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粮食、棉花的零售、配送,并取消门店数量限制等。

  在制造业、建筑业领域,暂时调整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中方控股)从事中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加工;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从事摩托车(排量小于等于250ml)生产、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等。

  国家层面已调整17部行政法规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郑少华将自贸区称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开放的又一范例”。

  自贸试验区成立伊始,国务院就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此后,国务院又于2013年12月发布决定,暂时调整船舶登记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

  “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和创新,离不开法治环境的建设。”刘春生说。目前,在国家层面,已暂时调整实施了3部法律、17部行政法规、3部国务院文件、3部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内容。

  与此同时,地方层面立法也在及时跟进。上海市人大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涉及的制度创新内容和具体改革举措,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了全面规范。

  浦东新区法院专门出台《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突出涉自贸试验区矛盾纠纷的公正高效化解;针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涉及诸多新领域、新模式、新业态,从司法理念、审判机制、案件裁判等多个方面,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这是运用法治思维,秉持‘于法有据’这一基本要求的又一范例,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措施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郑少华说。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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