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王田甜)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与熊某“老蔡林记”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本报2014年11月27日曾报道),昨日在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熊某所有的4家标有“老蔡林记”标识的店铺,需向原告蔡林记公司支付赔偿金51万元,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321元。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15日,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与原告蔡林记公司签订《商标注册权证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拥有的“蔡林记”热干面企业字号及“蔡林记”商标转让给原告蔡林记公司。随后,上述商标专用权变更至原告蔡林记公司名下。
2011年6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蔡林记公司注册了“蔡林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餐厅、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20日止。
2010年4月,中国饭店协会授予原告蔡林记公司“蔡林记热干面”中国名小吃证书;2011年,市商务局认定原告蔡林记公司为武汉老字号;2011年6月,省政府、省文化厅认定“蔡林记热干面制作技艺”为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2013年,中国饭店协会授予原告“武汉蔡林记热干面”2013中国十大面条名店金鼎奖;2014年,中国饭店协会授予原告中国小吃名店证书;2014年11月,“蔡林记”获评“湖北省著名商标”。
被告熊某是个体工商户武昌区蔡明纬风味餐厅业主,2013年至2014年,熊某在武昌区、东西湖区、硚口区共开了4家蔡明纬风味餐厅,其店铺招牌、店内宣传广告以及一次性杯、碗具等处均使用“老蔡林记”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林记公司合法享有“蔡林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蔡明纬风味小吃店店铺招牌、店内价格牌及一次性杯碗等处使用“老蔡林记”标识。“老蔡林记”与原告蔡林记公司“蔡林记”注册商标对比,“蔡林记”三字字体略有差别,但文字及排列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被告熊某在其经营中使用“老蔡林记”标识,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老蔡林记”标识与“蔡林记”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或者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老蔡林记”才是正宗的“蔡林记”面食经营者,侵害了原告蔡林记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熊某的经营规模、经营地点、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及原告蔡林记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声誉等因素,判决被告4家店铺分别赔偿原告蔡林记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12万元、15万元、12万元,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80321元。
双方律师当庭均未表态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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