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王子威 通讯员/刘香霞 黄钻冰)别墅区住户私将自家地下挖空建地下室,准业主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子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恢复地下原状,并支付违约金。5月5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据了解,2010年10月13日,市民崔先生花了155.5万元购得了位于中山市东区某小区(南区)2幢107房,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建筑层数是地上4层,地下0层。正在准备收房入住之时,却意外发现该幢楼房103房、104房、105房所占地大部分被挖空。
崔先生表示,由于违建改变了地基结构、地下排水管网,私装电源和地下室空调,导致大量积水,原桩基裸露,前后花园被挖空,存在安全隐患,并拒绝收楼。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调查,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关于东区某小区南区别墅1幢、2幢部分业主违法建设的函”,查明某小区南区1幢102房、2幢103、104、105房四幢房屋业主于2011年3月至7月期间,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地下室。市城乡规划局认定该加建工程属于违章建筑,且该工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须按原批复图纸恢复原状。
2012年12月28日,崔先生将房屋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无法按合同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并按合同要求恢复房屋图纸设计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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