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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反腐功能

2014-06-04 15:16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国土资源部近日拟将《不动产登记条例》(简称《条例》)上报国务院。该《条例》第6章第72条明确规定了依法“以人查房”的内容:“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一方面,权利人可以查询不动产信息,另一方面,与权利人无关的人不可随意申请查询某位公民的不动产信息。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进之所以常常引起舆论关注,是因为人们总是将其与反腐联系在一起。近年来,全国各地暴露出一些“房叔”、“房姐”,房产腐败引人瞩目。“房叔”、“房姐”的暴露虽打击了一些腐败,却也引来另一个话题,即公民不动产的隐私如何得到保护。

  怎样在公民隐私和反腐败之间平衡?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接受专访时表示,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否要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将“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但从此次出台的《条例》可以看出,条例还是给反腐败留下了重要的口子,即虽然一般公民无法“以人查房”,但公检法机构以及纪委部门有权查询和调查不动产信息。事实上,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断推进,“以人查房”助力反腐败的功能将会越来越强化。原因在于,不动产登记打破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使查询某个居民在全国范围内的房产信息成为可能。此外,将来建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大体同步建成的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为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完整、准确掌握官员房产信息,提供了制度和技术条件。可以说,“以人查房”助力反腐败,不是通过一般个人或单位在不动产信息登记系统中自由查询官员房产来实现的,而是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等职能部门全面掌握官员房产信息,“逼迫”官员不敢购置、囤积大量房产来实现的。

  当然,这是理想中的情况。实际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能否建成以及建成后效果如何还取决于很多因素。部分地方对统一信息登记有抵触,这是不动产登记倡导了很多年,但直到目前仍在建设阶段的原因。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意义在于明晰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不动产是最主要的交易物,我们说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其基础性就在于这一制度与所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关。没有不动产交易,就不需要有不动产登记制度。因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主要是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当真正做到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落实之后,就可以进而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基础平台和查询系统也都是为了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确保不动产交易安全。应当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反腐功能,只是反腐的一个环节,腐败的形式多种多样,也需要大力开展其他反腐制度的建设,从而促使权力掌握者不敢腐、不能腐、腐不了。 星 杓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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