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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试点以房养老当吸取前车之鉴

2014-06-25 10:21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保监会23日公布指导意见,指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至此,此前讨论广泛的“以房养老”试点政策正式落地。

  尽管“以房养老”这个概念自提出以来争议颇多,尤其是部分城市此前试点不太成功,人们对“以房养老”一直质疑不断。不过,坦率地说,“以房养老”仍有很多现实意义。正如《意见》所指出的,有利于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渠道等。不过,我很关心这一次试点能否获得成功,能否不再重蹈过去的覆辙。

  应该说,这一次试点不同于以往。过去,上海、南京等地都是在自行摸索,而这次是保监会出台统一《意见》进行规范化操作。而且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也是在为“以房养老”试点提前“预热”。

  从某种意义来说,这次试点不但是以“国家力量”来推动的,而且之前也做了充分准备——《意见》在征求3个月的意见后落地。不过,从《意见》内容来看,似乎既没有充分吸取之前的教训,也没有从舆论质疑声中吸收“营养”。这样一来,“以房养老”试点的效果就存在变数。

  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人不太愿意参与“以房养老”,《意见》也没有打消公众的疑虑。

  尽管这次公布的《意见》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试点保险公司规定了比较高的资格条件,在试点业务宣传、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过程管理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却不一定能打动公众尤其是老年人。这不仅只因为观念问题,而是有多方面的原因。

  比如说,金融机构由于面临房价、寿命、产权、法律、政策等多重风险,造成产品设计不合理,条件设置门槛过高,容易把部分老人拒绝在门外。再比如,抵押的房产价值评估不合理也影响老人参与的积极性。客观地说,这次公布的《意见》,仍没有系统解决公众的顾虑,也回避了“70年产权”等敏感问题。

  房产是重要的公民财产,而“以房养老”在国内又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公众接受必然有一个漫长过程。这次试点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两年时间内,金融机构能否设计出合理的产品,能否改变公众尤其是老人的观念,还是一个未知数。如果两年时间到了,试点不成功怎么办?

  摘编自《新华每日电讯》6月24日文/冯海宁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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