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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学界普遍认同税改方案:让消费税成地方主体税种

2014-08-26 10:03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字号:       转发 打印

  稳定宏观税负,

  重新划分税权、优化税种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刘永刚|北京报道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进行的税制改革,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税权分配制度,这必然要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重新分配的问题。

  在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方面,不少学者提出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以充实财力。

  不能减少地方财力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许安拓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从1994年分税制形成至今,虽然给国家财政收入的规范和中央财力的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改革并不彻底,尤其是省级以下的分税比较模糊,税权与事权、财政支出责任不匹配的现象十分突出,进而使得基层地方政府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大搞土地财政、乱建融资平台、扩大地方债务,严重弱化了分税制原有的题中之义。

  “要在省级以下明晰税权,尤其在推行行政扁平化管理改革的过程中更要明晰市县一级的地方税种,稳定其财政收入和财源。”许安拓认为,当前国家正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和“营改增”扩围,虽然可以逐步清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税种,但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客观上也会侵蚀地方税收稳定、减少地方财力,因此,必须入手重新划分税权、优化税种。

  许安拓解释说,从长远看,营业税最终会被增值税取代,这样就必须从目前的中央税中下放一些税种,如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或加大一些共享税地方所得的比重,还可以新开征一些税种,如环保税、房地产税。无论如何,稳定宏观税负的同时不能使地方财力减少,否则税制不平衡所引发的问题就更严重。

  近期,由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为主要执笔人完成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政策建议》提出,建设完善地方税体系是个渐进的过程。贾康认为,“从长远来看,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和对矿产资源征收的资源税,可分别作为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但资源富集地区的市县政府主体税种。”

  “让消费税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关于具体税改方案,《中国经济周刊》获悉,政府和学界普遍认同的一个方案是,把目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几个消费税品目逐渐转移到零售环节征收,代替营业税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按照税种属性,消费税理应在零售环节征收,但1994年设计分税制时,考虑到在生产环节收税远比在零售环节征收简单易操作,故而选择了前者。但经过近20年发展,目前中国税务系统的征管能力大为提高,已经有能力在零售环节收税。

  从体量上看,2012年国内消费税达7872亿元,加上之前已经在零售环节征收的车辆购置税2228亿元,总量达到1万亿元。考虑到本次财税改革的目标还将涉及调整支出结构,即中央政府会增加原先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支出责任,比如药品和食品安全、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总体看,1万亿元的收入大体能达到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70%~80%。

  受访人士认为,此种方案的好处之一是,地方政府可以拥有比较大的税收权限,包括品目的增加或减少,或者税率的提或降,符合税收管理权下放的大势所趋。另一大好处是,它会削弱地方政府对投资生产环节的热情,而增强对消费和提高居民收入的激励,从而有利于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此外,在零售环节透明征税,还可以制约目前存在的基层税务人员对生产环节征税时的随意执法现象。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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