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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起人肉搜索侵权要担责 最高须赔50万

2014-10-20 10:15 来源:中国广播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月10日施行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依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启动网络“人肉搜索”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央台记者孙莹报道。

   最高法的典型案例再次提及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博客自杀第一案,王某的妻子姜某跳楼自杀身亡前,在博客日记中怀疑他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日记被大量转发后,王某遭到网友的“人肉搜索”、谩骂、人身攻击。王某的代理律师说:

   律师:他父母的信息、哥哥的信息、还有家里的电话、住址、汽车的车牌号,这些都是个人隐私,全给公布出来了。

   部分网友甚至上门骚扰,王某的父母家门上都被刷上了杀人偿命的标语。

   王父:他是挨家挨户,“王家逼死人了”,楼上楼下都讲,在社区集中讲。

   王某起诉相关人员和网站索赔胜诉。

   因“人肉搜索”引发的悲剧不断上演,去年12月,广东陆丰一家服装店主蔡某怀疑顾客偷衣服,将监控视频截图发在微博,人肉搜索视频中的女孩,导致女孩隐私曝光,不堪来自朋友和网民的谩骂,自杀身亡。蔡某被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据最高法的《规定》,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可以起诉侵权人。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孙军工: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规定,被侵权人最高可获50万赔偿。(记者孙莹)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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