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但却不提供发票。昨天,针对市民陈先生向本报“消费直通车——今晚3·15热线”反映的这个问题,市消协人士表示,快递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该同时提供发票。
据陈先生反映,近日他接到了圆通速递过来的到付邮件,他说:“我下楼取件支付了35元快递费用,然后向快递员要发票,但是对方却说没有发票。”令陈先生气愤的是,快递员表示:“给35元取件,不交钱将件退回。”这令消费者感觉很不舒服,陈先生告诉记者说,自己也通过其他几家快递公司收发过邮件,对方都能够提供发票,唯独圆通速递没有。随后,记者拨通了圆通速递的电话,对方表示现在确实不能提供发票。当记者询问何时能提供发票时,对方说要等待总部回复。昨天,记者再次拨打了圆通和平一部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总公司不提供发票,如果消费者一定要发票则需交税金。
对此,市消协人士说,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快递公司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如果商家不能提供发票,消费者可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本市鼎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晓云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消费者索要发票应当提供,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发票不仅仅是消费者购物凭证和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也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保障,每个消费者作为国家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税收制度的义务。因此,索要发票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捍卫了国家的税收制度,如果经营者拒绝开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发票未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记者王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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