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检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7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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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7种从重处罚情形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以上列举的这些,都是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这条规定体现了我们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决心。”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
韩耀元还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以上7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