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百姓而言,单纯就安全度来讲,把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存在银行无非是最保险的选择,然而,近期的一系列银行丢钱事件,让“最安全”这三个字也画上了个大问号。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储户银行存款失踪,对此,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1月23日国新办举行的2014金融改革等情况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这不该发生,目前是极少的个案。
虽是个案,但影响却深远。
从中小银行到国有大行,丢钱事件越演愈烈,甚至有点走向银行丢钱“新常态”的意思。究其根本,无非两点原因:一是责任的界定与赔付的落实;二是技术与相应制度的落后。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在4.3亿户家庭中,住户存款是主要的资产形式。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因此,保障储户存款安全,不仅具有金融安全价值,更有兜底社会公平的意义。
就笔者个人看来,首先,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不管是因为银行管理或信息系统漏洞,还是因为个别社会犯罪分子和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等”,商业银行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为,不管是“贴息存款”还是别的什么摆不上台面的存款项目,只要在银行发生揽储行为,只要员工是银行工作人员,那么,作为一方的主体,银行就要为“存款不翼而飞”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在存款丢失后,百姓最关心的就是能否索赔追回。但现实的情况却往往都是扯皮不清,索赔艰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几家大银行目前出具的存单内容中,也对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有明文规定。但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没有具体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郭华等专家表示,存款丢失越来越频繁,从中小银行到国有大行,一定程度上表明银行对违法违规的警惕意识低下,技术升级迟缓。理论上来说,除了系统显示错误外,丢钱现象完全能够杜绝。
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是,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23日也在吹风会上表示,银监会已经关注到此事,具体原因和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都必须要加强自身管理,有效防范各种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
如今,本应是购买服务与提供服务的平等买卖双方关系,现实却是:取款机吐多了钱,储户拿了是盗窃重判,吐少了,储户自负;吐假币,储户自负,储户存假币违法……“霸王条款”特性、不平等性暴露无遗。现在更是到了,储户存折(卡)上存款丟了,却找不着人负责的地步。
银行对于中国百姓的意义重大,因为银行不仅是国家的金融机构,更是被百姓视为最可以信赖的机构,是财产的守护者。如果连这最基本的一点都做不好的话,难道真的要逼百姓都在家里买保险柜?
2014年6月30日,英国《银行家》杂志发表了最新一期的“全球银行1000强排行榜”。中国银行业税前利润高达2920亿美元,占到全球银行业总利润的31.78%,而在十年前这一数据仅在4%左右。且不说千千万万的储户为之贡献几何,一个老道理大家都应该明白: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资金安全防线不是纸糊的,企业社会责任也不能是一句空话。(叶苏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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