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8月22日讯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出台了加强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对每个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一般补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对公益设施缺乏或农民聚居相对集中的村进行重点扶持。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是指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公益性农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设施等,如农田水利、饮水工程、农村道路、防灾减灾、农村能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等。补贴对象为建设农村小型公益设施的实施主体,包括乡镇(含街道)、村,以及符合标准的农民合作组织等。专项资金用于和修缮、建造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有关的设计、材料购置、工程设备、施工作业和项目管理等费用支出。
(福州晚报记者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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