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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限涨令”注定事倍功半

2013-03-26 15:15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字号:       转发 打印

  深圳市近期开始悄然收紧放松已近一年的“限涨令”,要求深圳所有的在建新楼盘,以首期价格为基准,楼盘销售价格均要实行“环比零增长”,即新盘价格只能跌不能涨。

  这一举措可谓房地产限贷、限购之后又一新政。不过很可惜,在核心制度大体不变的前提下,房价限涨无非又是以往修补式增量改进的老调新弹,其事倍功半几乎就在命定之数,原因在于:

  首先,就像我们曾经指出的那样,房价本身并不适合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中间目标。因为房地产作为典型的非标准化产品,其价格数据不仅很容易被操纵,而且即便是“真实”的数据,亦未见得真实反映市场状况。此前不少地方的开发商曾经通过虚增备案价格而后再“降价”迎合政府降价要求。与之相类,深圳这次虽然亡羊补牢式地规定以上期销售均价为基准不许涨价,但是可以肯定,这种不断被动应对的限价措施对于手握信息优势的开发商而言,很容易通过层出不穷的变通手法予以规避,即使最不济,他们还可以通过捂盘方式消极对抗。

  其次,行政手段的作用范围自有其边界,而市场信息与资金的流动在统一市场中很难被限制。具体就限涨令而言,其作用范围不可能扩展至二手房交易,但在统一市场中,二手房市场的涨跌情况却必然深刻影响到新建楼盘,也就是说,只要二手房市场价格继续上涨,一手房市场价格即便表面上被限制住,但是很快,这些新盘也会以其他方式跟进补涨。更不用说,深圳以外其他地区(比如同为一线城市的北上广等地区)的房价变动,也会同步牵引该地区房地产市场预期变动。

  第三,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一组委托—代理关系中,只要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效用函数不一致,代理人在行动中就有可能基于自身效用(而非整体效用)实行目标替代。而这正可以解释为什么连续多年房地产调控过程中,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层层加码,但作为代理人的地方政府却总是瞻前顾后三心二意。反过来说,只要深圳仍然与其他地区一样,在土地收益等领域存在与中央政府未必兼容的利益取向,那么,其本身对于“限涨令”的态度起码也是含糊的。

  单从技术性角度来看,限购比限贷、限价等任何其他调控政策都要有效得多、简便易行得多。只要限购政策真能落到实处,那么就凭这一条,近期全国房地产市场普遍性地量价齐升的局面就不会出现,即使出现,也是一次性的。

  放任如此简便易行,并且足以立竿见影的限购政策,反而又要舍近求远、化简为繁地求诸“限涨令”,平心而论,这就好比让一个走路都蹒跚的人去跨110米栏,其结果如何,且看房价如何应和吧。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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