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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打官司逃避卖房个税不可取

2013-04-02 13:52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华网昆明4月2日专电(记者 王研)打欠条起诉到法院、签订阴阳合同……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税20%的条款,有些网友给出了这样的规避建议。但专业律师指出,这样的做法风险很大,而且有的根本无法操作,实不可取。

  如一个网传攻略中,提出利用法院实现避税目的,“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而且不用扣税”。

  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不动产及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律师沈宗紧分析,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这完全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虽然卖方出具的有欠条,但在法律上仍可以视欠条无效。若金额巨大,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而且,法院判决也只会确认债权债务的数额和还款日期,不会直接判决“以房抵债”。

  在另外一个“攻略”中,则提出了“阴阳合同”的概念:即二手房买卖双方签署两份合同,一份合同是真实成交价格,另一份合同是为了规避个税的虚假成交价格。按细则要求,出售二手房时要对比房屋原值收取转让所得的20%的个人所得税,以一套原价30万元,成交价80万元的二手房为例,如果按照新政计征20%的个税,那么应该缴纳10万元的个税。但是如果签订阴阳合同,把实际成交的价格改成30万元,那么这套二手房的差额部分就是零,不需要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

  对此沈宗紧分析,这种“避税方法”不仅违法,还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同时,该方式也不可能达到避税目的。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种以故意做低转让财产收入额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次,如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违约,守约方维权难度将大大增加;另外,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过户登记的过程中,会严格审查房屋的市场价值,甚至可以要求提供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从而避免通过“阴阳合同”避税。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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