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高温!昨天15时,全国18个省份出现高温天气。35℃以上的高温面积约15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40℃以上约7万平方公里。浙江新昌的温度甚至达到43℃。(8月7日中国青年网)
炎炎烈日,让不少顶着酷暑工作的民众苦不堪言,工人在高温作业下受伤,甚至被“热死”的事件不时发生。一些地方为此出台政策,要求企业对于在高温下工作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高温补贴。在笔者看来,这很有必要,但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更关键的是,面对酷暑高温,劳动者何时才有休息的权利?谁来保护高温下工作的户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生命安全?
就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人提议:与其给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不如给一线工人,特别是在炎炎烈日下工作的工人放“带薪高温假”。然而,目前在中国“带薪高温假”多由各地方和单位视具体情况自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并无“带薪高温假”这一说法。
笔者了解到,早在上世纪60年代,我国就制定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该条例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条例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等,但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只作了概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气温达到多高才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而这一法规是在1960年7月1日颁布的,距今已有53年,现在仍在“暂行”。其实,在炎热的夏季,各个行业的劳动者的高温保护都是不可忽略的,《暂行办法》显然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劳动产业结构。这么多年过去了,过去罕见的高温天气,如今成为平常。笔者认为,老标准早已过时,那么,将带薪高温假写进《劳动法》已经是大势所趋,毕竟《劳动法》的宗旨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完善高温劳动保障立法,已经刻不容缓。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和统一工人高温津贴的水平,改变几地工人高温津贴标准不一,且补贴的力度不足的局面;另一方面,关键要赋予劳动者在高温下的休息权,让劳动者在面对足以伤害自身健康的高温时有说“不”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拿到少量高温补贴。更重要的是,要加大政策执行的力度,让劳动者高温保护的政策落到实处,让权利从纸上走进现实,让广大民众真正得到实惠。笔者期望,带薪高温假如同天气一样,可以真正的“热”起来!
[责任编辑: 王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