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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虚假广告 明星难逃责任

2014-03-13 10:35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通过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仅规定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此法修改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

  案例

  明星代言保健品 竟有副作用

  陈某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为一保健食品代言,此明星称该产品使用效果良好。陈某分两次花费3208元购买了该品牌的两种保健品共二十盒。服用后,陈某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副作用,后住院治疗花费了2573元。陈某向有关部门举报后,经北京市食药监局海淀分局检查,两种保健品均未经批准。

  如果按照现行消法,陈某因服用该保健品致使身体健康受损,陈某除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所受损失2573元外,还可以主张购买保健品价款的10倍赔偿。但陈某向该明星主张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因是我国广告法中对于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未作规定。而新消法中增加规定了个人的责任义务,因此新消法实施后,陈某可向该保健食品的代言人主张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趋势

  明星代言食品药品 将承担连带责任

  一喝就瘦的减肥茶、一贴就能提高视力的眼贴、包治百病的神奇保健品……虚假广告充斥各种电视、广播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损害消费者权益。

  新《消法》规定:“个人也是虚假广告发布的主体,涉及到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产品,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破产,拿代言费的名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了解,其实消法修正案草案在初审稿与二审稿时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二审稿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稿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也将负连带责任。知名时评人石述思则认为,在国外严格法律监管体制下,名人代言如果出事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据了解,国外明星代言广告非常慎重。在国外,名人代言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美国更是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

  而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竟致锒铛入狱,其罪名是夸大产品功效。新消法对明星代言广告进行规范,尤其是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责任。有分析者认为新消法对明星代言的规制是法治的进步,也是向与国际接轨迈进了一大步。

  建议

  警惕因个人偏好 忽略产品质量

  “新消法在明星代言方面的规制无疑迈进了一大步”。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高峰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老百姓基于对明星的信任而购买产品和服务,认为作为公众人物的他们代言更有说服力。但事实上,市场上存在个别明星为了轻松赚广告费,不探究代言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给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带来困扰的现象,更严重的领域比如奶粉、药品等代言还威胁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这些现象说明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在接代言中所行使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新消法通过改进,不一定对产品质量有多大改进,但增加了明星的责任和承担,迫使他们一定要体会体验了产品后,信任产品质量才敢接代言。

  明星代言风波在目前市场上热炒的“林志颖胶原蛋白事件”中略见一二。

  不久前,林志颖粉丝吴某将上海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自己购买了其生产的,并由林志颖代言的爱碧丽胶原蛋白饮品后发现并不具备美容功效,因此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和公开道歉。一时间,林志颖代言的胶原蛋白产品因并无宣传般神效“逆生长”而惹上官司。

  基于此事件,杨高峰认为,即便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但经过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后发现并无承诺中宣传的功效,这就是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当下这种现象并非鲜见,即很多粉丝依据个人偏好来断定产品质量。”杨高峰给消费者的建议就是:选择一款明星代言的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选择,不要爱屋及乌,因盲目的对明星的个人喜好而忽略产品本身的“疗效”。

  南方日报记者 谢梦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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