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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不能损害居民基本权利

2014-06-20 09:23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 社论

  信用体系应当服务于市场,服务于增加社会福祉的目的,而不能成为地方政府强化社会控制的手段;要依法征信,不能由“长官意志”说了算。

  据新华社报道,江苏睢宁县在国内首创大众信用管理打分评级系统,自2010年开始全面推行大众信用信息分值,全市114万人每年根据分数被划为四个信用等级,然后享受不同“社会待遇”,比如A级者在入学、就业、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照顾。

  近年来诚信问题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睢宁探索这样一个评级系统,初衷无可厚非,也获得当地一些民众的支持。目前的主要争议在于,当地政府主导的这个信用评级系统设置是否科学,能不能做到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至少有部分条款是值得怀疑的。比如,扣分比较多的几种行为:“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企业、工地、缠访、闹访”,“利用网络、短信诬告他人”,虽然从字面看,“缠访”“闹访”“诬告”等有违法之嫌,但如专家所担心的,这会不会对正常的上访、网络举报都形成威慑?上访、举报是公民合法权利,显然不该为此被扣不诚信的帽子。

  再如,“招商引资”竟然是一个信用加分项目,且不说招商和公民信用有什么关系,从公平角度来说也不合理。普通民众根本就不可能得到这机会,更像是为公务人员量身打造。而信用总分是和“社会待遇”挂钩的,有人为制造“官民差距”之嫌。

  建公民信用系统,一个总的原则应是以服务于市场,服务于增加社会福祉为目的,而不能成为政府强化社会控制的手段。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依法征信,不能由“长官意志”说了算。睢宁的做法在这两个方面,显然会引来人们的质疑。

  针对这些问题,有人主张政府应最终退出信用体系建设,改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为信用建设主体,这其实是一个信用体系建设模式选择问题。各国信用体系建设大致有两种模式,即欧洲的政府主导模式和美国的商业化模式。可见由政府主导信用体系建设,也并无不可,至少可以由政府发端与引路。问题的关键还是,社会信用的内涵是什么,采用一个什么样的指标体系进行信用评价。

  此前有媒体报道,国家信用体系也正在建设之中。根据规划,社会信用将覆盖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但具体的指标体系设计,还是应当多方参与、公开讨论,以寻求共识。

  睢宁的做法提供了一个案例。比如,是否有必要将各种不同领域与性质的信用信息统统数字化,弄出一个总评分,从而把人分成三六九等?毕竟信用体系本身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用”,用户看重哪些信用指标,应由用户根据行业特点和特定目的灵活选择。

  而政府部门根据信用来给予不同“社会待遇”,也未必合理,如果所涉待遇属于人们的合法权利,政府更无权力按等分配,更不能以信用分之名随意剥夺。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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