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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主任花6.9万买价值超百万2套房 庭审不认罪

2016年07月06日 08:33:46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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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原主任许继仁,被控在该粮食仓库与城建公司合作开发建房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仅支付6.9万余元就买下价值共计101万余元的两套住房。此案历经判决生效后的申诉、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审以及发回重审。后一审认定许继仁受贿只涉及一套房屋,金额为64万余元,其刑期也由原来的13年改为11年。随后,许继仁上诉要求改判无罪。近日,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

  找城建公司要房

  许继仁现年62岁,1996年10月调任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主任,并负责与北京城市建设工程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建房的事项。

  检方指控,1999年2月至2002年11月,在城建公司为粮食仓库职工解决拆迁用房时,许继仁向城建公司索要了一套位于海淀区的房子。此后,许继仁使用工龄折算房款后,以儿子的名义买下这套81平方米的住房,支付6.9万余元。

  2000年9月,许继仁找到城建公司负责人,提出以提前拆迁的名义,将其大舅哥现有住房换一套更大的。此次,他分文未花就拿到一套150余平方米的住房。

  2005年,许继仁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向城建公司补交了94万余元的房款。2007年7月23日,许继仁被抓获,检方以涉嫌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庭审始终不认罪

  2008年11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许继仁始终不认罪,称其低价买房以及换房都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且已补交房款。

  城建公司经理刘某作证称,许继仁在城建公司与西北郊粮库合作开发项目过程中,是负责协调两家关系的负责人。

  “当时许继仁说粮库的领导都有房子了,想给自己也弄一套大点的。”刘某说,他告诉许继仁,刘家窑那儿有大的房子。许继仁去看了一下,提出用他大舅哥的房以提前拆迁的名义来换,并起草了安置协议,双方签了字。刘某说,刘家窑的房子150余平米,当时值60万左右,许继仁大舅哥西直门的房子最高也就值25万。

  “许继仁是西直门粮库代表,起上传下达作用,位置特殊,得罪不起,这样以后办事能顺利点。”刘某说。

  许继仁的大舅哥贾某称,他从未见过与城建公司签的提前拆迁安置协议,刘家窑的住房也不是他的,许继仁未与他谈过这套房子的事。

  检方指出,81平方米的住房,当时市值37万余元;150余平方米的房屋,当时市值约为64万余元。许继仁最初的购房支出明显与房屋的市场价值不符。

  终审获刑11年

  2008年12月19日,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许继仁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许继仁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市高院提出上诉。2009年3月19日,市高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许继仁提出申诉。

  2012年7月20日,许继仁的申诉被市高院驳回,他继续向最高法申诉。最高法认为,许继仁提出的申诉符合重新审理的情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市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014年12月,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许继仁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市一中院重新审判。

  2015年12月11日,市一中院认定许继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宣判后,许继仁不服,又上诉要求改判无罪。市高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证实许继仁索要刘家窑住房的犯罪事实,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今年6月27日,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许继仁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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