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己只是开顺风车搭载路人,却被城管以无照经营罚了9000元,李先生将城管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终审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
2013年5月29日晚,城管执法人员在夜查时发现,李先生不具出租汽车营运资格,却有偿搭载乘客。该车乘客证明,双方约定车费15元。
城管部门以李先生涉嫌无照经营,决定对其所驾车辆予以扣押,并于2013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扣押物品决定书,决定给予李先生罚款9000元的处罚,解除车辆扣押。
李先生诉称,5月29日晚,他在木樨园逛完街准备驾车回家,在南四环大红门桥南500多米处有人向他招手说有急事,要去和义西里,希望能搭一下他的车。李先生说他没想太多就同意了。上车后乘车人主动提出给他15元油费作为补偿,但他没接受。
李先生认为他与乘客没有约定收钱,因此不存在营利目的和营利行为,此外,所驾驶的车辆并非黑车。城管扣他的车辆,侵害了他的权益。因此,他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443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李先生败诉,李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以及城管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城管对涉嫌无照经营的行为有依法查处的行政职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等财物。城管认定李先生涉嫌无照经营,对其车辆予以扣押并无不当,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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