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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四种行为乘客可拒绝付款

2014-10-22 07:59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不向乘客出具车费票据

   因故不能及时送达乘客

   拒绝接受乘客刷卡付费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日公布,将于明年正式施行。《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作出限定。明确在“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等4种情形之下,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共有出租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

   的哥绕道最高罚200元

   《规定》明确,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等4种情形之下,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

   《规定》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应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否则将被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标准也进行了细化,例如“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等。

   电召爽约最高罚200元

   《规定》确立了只允许接受预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模式,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曾提到“建立统一电召服务平台”,正式颁布的《规定》中并无这一条。

   《规定》要求,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广州出租车司机黄师傅告诉记者,乘客使用打车软件都会告知目的地,“知道去哪后才接单,都不会爽约”。黄师傅说,因为爽约被投诉的话,公司也是要处理的,“但接单后会遇到乘客爽约,无处投诉只能自认倒霉。”

   夜间出城可要求登记

   《规定》还考虑到了出租车司机的安全问题,规定“当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时,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若不予配合,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夜班司机张师傅告诉记者,上夜班是会小心一些,会在固定几个地点等客,尽量不去偏僻路段,“这么多年下来练就了看人的本领,知道哪些人‘危险’”。

   对于“当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时,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的规定,张师傅表示实际中很难做到,“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派出所还是哪里”,正常的乘客会觉得很麻烦,不如打别的车,若是坏人,更不会去办理验证的手续。(记者 魏丽娜)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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