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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进一步细化

2013-06-21 09:55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北京6月20日电 (记者陈仁泽)今年以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连续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来源都是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资金总量非常有限,如何做到“集中力量办大事、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非常关键。三项新《办法》从预算、支出、财务、监督等方面规范了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管,明晰了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充分体现了三方面的特色:一是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二是明确范围,分类管理;三是强化监督,讲求绩效。

  专项资金管理的核心就是要专款专用,因此这几个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出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以确保每一分钱都能花在刀刃上。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明确规定包括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相关支出。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则主要包括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工程、地质遗迹科普宣传、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以及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无关的费用等六方面。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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