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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包装国内外有别烟企被指偷换概念 消协拟公益诉讼

2014-03-02 10:22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某品牌香烟在澳门的外包装印有抢救吸烟患者的图片(左)。

  某品牌香烟在国外的包装上印有警示图片(左)。

  同品牌的香烟,在国内的包装印的是名胜古迹,在国外的包装则印着“变黑的肺部”危害图。北京市消协近日表示,国内烟草企业在香烟包装上国内国外采用双重标准,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将按照新消法赋予的新权利,适时对问题典型的烟草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烟草企业被指偷换概念

  我国吸烟者人数近3亿,每年因吸烟死亡人数逾100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我国需在2009年1月9日前更新烟草制品包装上的警示信息,用清晰醒目的风险警示语或图片,告知烟草使用的危害后果,警示标志不应少于30%。

  但市消协指出,现实中烟草企业在香烟包装上并未印制警示图片,未把完整、详尽的警示信息明示消费者,甚至偷换概念模糊危害信息,用最低标准,规避对消费者警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尤其是烟草企业采取双重标准,国内的包装设计色彩鲜艳华丽,而向国外控烟严厉的国家出口的香烟,均在产品上印制相关的警示图片信息。

  消协呼吁国内外统一标准

  这种双重标准的做法,被部分烟草企业解释为增加令人恶心的警示图片,会对原有包装上印制的部分名胜古迹及有特殊意义的场所造成消费者的不良情绪,与现实中建筑物本身的文化内涵相去甚远。

  市消协表示,新消法赋予消协组织有公益诉讼权,对国内一些问题典型的烟草企业,消协会适时向它们提起公益诉讼。

  消协呼吁在香烟外包装印制与国际通用的吸烟危害导致严重后果的图片警示,替代现有笼统、模糊的提示语。同时,提高警示文字字号、增强警示文字的显著度,禁止企业偷换概念;简化香烟包装,减少鲜艳色彩及华丽包装,降低香烟的诱惑力,从源头削弱消费者对香烟的依赖。

[责任编辑: 吴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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