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剑)李先生在民生银行望京支行结识该行员工郑某,在对方推荐下购买100万元“理财产品”被骗。事发后,郑某自杀,李先生因难以追回100万元,将民生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本报去年8月9日曾报道)。昨天下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民生银行未提供郑某民生账户明细,百万巨款下落至今不明。
李先生的律师称,李先生为韩国人,郑某也是韩国人。2010年6月,郑某推荐李先生购买理财产品,李先生在民生银行望京支行将100万汇入郑某账户。郑某还伪造银行邮件通知,让李先生相信购买理财产品已经获益。所谓的理财产品实际为郑某虚构的。
律师认为,在将钱转给郑某时,郑某是民生银行望京支行的正式员工,他的身份有理由让人对其信任。郑某最终将钱骗到手,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民生银行在人员选用管理、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生银行方面表示,李先生提出该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生银行认为此案由并不成立。郑某以销售理财产品为由,要求李先生将100万元存入他的个人账户。李先生从其民生银行账户内将钱最终汇入郑某的民生银行账户,此时银行和李先生之间的储蓄关系已经不存在。钱进入郑某账户,储蓄关系是郑某与民生银行,此储蓄关系与李先生无关。
对于郑某的行为,民生银行方面认为,其以销售理财产品为由,骗取李先生百万巨款,这属于他的个人行为。李先生将钱转给郑某,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不该为此承担责任。
对于郑某的身份问题,民生银行称,此人确实曾为该行员工,2011年2月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4月,银行接到警方通知称,郑某在其住处自杀身亡,原因不明。
郑某诈骗得手百万巨款后,这笔钱究竟去了何处?庭审中,法官询问民生银行方面为何提交的证据里没有郑某的民生账户明细。民生银行表示涉及个人隐私,如果没有本人同意及执法机构的调查手续,是不能提供的。法院出具相关调查手续后,该行可以提供郑某的账户明细。
案件未当庭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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