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本版曾报道鹤山公园一号商铺业主投诉土地使用年限从70年变成40年一事。据记者日前了解,只获得4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业主(由于土地出让由1997年起计,故此目前只剩下23年土地使用权)一直希望争取与前一批出证的商铺业主同享70年土地使用权,或者希望由开发商补足17年地价,获得40年土地使用权。不过记者从鹤山国土资源局了解到,他们已向之前获发70年土地使用权的商铺业主发出换证通知,公园一号商铺的土地使用权将全部统一为40年,即使已拿到70年土地使用权的商铺业主未按照通知前来换证,只要发生抵押、转手等房屋登记手续,也会重发40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证,4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也需续期。
来自顺德的何先生是受土地使用权“缩水”影响最大的人,他以3000多万大手购入公园一号多个商铺。他认为,有关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对他们进行了误导,让他们以为城镇混合土地最高使用年限70年就是商铺的土地使用年限。而且,同一地号,同一地证,在2012年10月12日鹤山执行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之前出证的商铺业主,却享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
鹤山国土资源局:业主疑产生“重大误解”
就商铺业主与公园一号开发商的争执,记者采访了鹤山国土资源局信访投诉办的文先生。文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公园一号的土地在出让时未进行分类登记,因此在出让合同上注明“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在商铺销售时,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客户有可能对土地使用年限产生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产生重大误解可变更或撤销合同,为此政府有关方面根据国有土地“未到期,不提前延期。经批准,可提前延期”的规定,允许开发商补足17年的土地使用权,让商铺业主享有全新的40年土地使用权。不过,目前商铺业主与开发商尚未对此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补地价的程序未启动。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志平表示,广东省从2012年9月1日起明确“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各自土地性质最高年限”,鹤山市则是从2012年10月12日起执行这个规定,但早在1990年和2007年国家相关法律早已明确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地方政府执行有关法规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只是对在2012年10月12日后购买商铺的业主才适用该规定。
何志平认为,维权业主最佳的方案是通过多方博弈,争取开发商补地价或者自己掏腰包自行补地价,坚持讨要70年土地使用权并不实际,也不可行。记者 李凤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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