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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楼下卧室楼上禁建厕所

2014-09-30 09:27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楼下卧室楼上禁建厕所

  住建部门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房屋安全普查。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昨起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黄江洁)昨日,“中国·东莞”网站公布《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并于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定期检查房屋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此外,住建部门今后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房屋安全普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需加大检查频次,其中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此外,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过去常见作为销售“卖点”的可自建夹层、封闭井道增加面积等的行为被明令禁止,装修时将卫生间改建在下层住户卧室上方也被禁止。

  新规知多点

  1.物业应定期检查房屋共有部分、设施设备

  《规定》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房屋,由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采取相应安全防治措施。

  2.禁止拆除低窗户护栏

  《规定》列出了几种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拆除低窗台护栏; 擅自加建夹层或封闭井道以增加房屋使用面积; 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此外,未经批准,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和改变住宅外立面等。

  3.一般房屋设计使用年限50年

  《规定》指出,镇街(园区)住建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和维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将每次普查情况记入档案。普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软基等危险地段、特殊地基上的房屋; 未经批准擅自加层、扩建、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性质、功能的房屋,属于重点监测范围。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使用的房屋,也需增加检查频次。设计使用年限分别是: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为5年; 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为25年; 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为50年;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为100年。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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