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居民楼里开餐馆引发的扰民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
小区住宅楼里禁止开餐饮、KTV等娱乐场所;主干路临街住宅今后不得改为经营性用房。昨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08年,武汉市出台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时规定,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此举意在扩大创业者经营场地范围,但有部分经营者在住宅楼内开餐馆、娱乐场所,造成油烟扰民以及治安问题。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进行了具体规定。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需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对经营范围也作出了界定,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征求意见稿还拟规定,禁止将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临街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范围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
[责任编辑: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