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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举报于正抄袭 知识产权保护成焦点

2014-04-17 08:39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原标题:琼瑶举报于正抄袭 知识产权保护成焦点

  新华网杭州4月16日电(记者 章苒 段菁菁)15日,台湾作家琼瑶隔海公开举报大陆编剧于正新作《宫锁连城》抄袭其《梅花烙》并要求停播该剧。然而在被举报后,《宫锁连城》不但没有停播,收视率依然高走。业内认为,这一事件映射出当前编剧行业普遍存在的“扒剧”现象,以及维权艰难的真实状况。

  在琼瑶通过微博举报后,于正第一时间给出回应,他称“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并将“抄袭”传闻归咎于部分网友和媒体。

  截至目前,广电总局尚未就琼瑶的举报做出回应,不过这一知识产权纠纷在海峡两岸引发关注。

  曾与于正有过合作的编剧李亚玲也在网上曝光了于正“抄袭的手法”。台湾演员陈德容则在微博上称希望“更多的正义力量可以站到我们这边,支持琼瑶阿姨,支持原创。”

  尽管舆论多支持琼瑶,但《宫锁连城》15日的收视率不降反增,以全国网2.45%的收视率以及7.35%的收视份额傲居首位。

  “影视作品中的抄袭、剽窃古而有之,但近两年剽窃尤甚,主要是制作公司和编剧急功近利所致,不愿意深入生活,不愿意从生活的源头汲取创作的灵感。”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理事、国家一级编剧胡月伟说,在商业化的写作过程中,一些年轻编剧喜欢“扒剧”,尤其是“扒韩剧”“扒美剧”,这是最快捷的成功之道。

  胡月伟向记者透露,业内有一种创作模式,一个“大编剧”找四五个“小编剧”,一集集看韩剧,一人各扒5集,再由“大编剧”来统稿。

  “影视界侵权事件一直都有,这次琼瑶提出的问题,是真正地把‘抄袭’摆上了台面。”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汪海林说。

  但抄袭如何界定?胡月伟认为,必须区分两个概念,“解构优秀作品的艺术上的结构模式,这个是可以借鉴的。但具体到人物关系、人物设计、人物对话,如果全是剽窃就不能容忍。”

  “著作权法里关于抄袭没有非常明确的细则,法庭一般以两者的相似度作出判决。但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创意是不受保护的,保护的是已经成为文字载体的作品。”胡月伟说。

  《新京报》在一篇评论中分析,编剧行业中的抄袭和模仿性质不同,前者被法律所禁止,后者则被允许。如何界定抄袭和模仿,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条文。在同一题材编剧中,后剧对前剧情节、主题、背景等素材的模仿,在实践中都不被认定为抄袭。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表示,算不算抄袭需要从内容上仔细比对,“最主要是看在琼瑶的作品中,原创性且达到一定细节程度的故事情节,有没有未经许可被于正使用。如果影视剧中确实出现这种情况,而且达到实质性相似程度,可以认定侵犯著作权。”

  反之,如果两部作品只有个别情节有雷同,或虽有相似之处,但属于思想相似,比如,宫斗戏以皇帝为核心,设置几个嫔妃展开明争暗斗的剧情,这就不能认定侵权。

  作为第五代编剧,胡月伟说,据他所知,与他同窗的北京电影学院编剧专业几十个同学,几乎每个人都打过官司,有些维权过程确实是旷日持久。

  “法律是最后的底线。”汪海林对琼瑶选择致信广电总局而非法院表示理解,“一方面,界定是否侵犯著作权确实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走法律途径不一定十分有效;另一方面,这其实更是行业规范和业内道德问题。”

  事实上,在如何保护编剧的知识产权方面,美国,韩国等影视产业发达的国家已经有了成熟经验。例如美国等国家的“诉前禁令”即能保护编剧权益。

  “诉前禁令”规定,只要维权者有足够证据并提供一定保证金,法院就可以下达禁令,阻止涉嫌剽窃的作品一切发行渠道。这让剽窃的违法成本变得很高。

  有法律学者认为,中国已经将《民诉法》修改后加入诉前禁令制度,但是很少付诸使用,影视剧当中几乎没有先例。

  据了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使用该禁令,是杨绛对一批钱家书信被拍卖提出的申请。最终裁定,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杨季康)夫妇及女儿钱某的著作权的行为。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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